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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般规定
1.1本章适用于采用橡胶隔震支座实现基底隔震的核电厂建筑。对于本章适用范围之外的其他核电厂建筑,可参考本章相关要求。除本章特殊规定之外,核电厂建筑隔震设计及隔震装置应满足本标准其他相关要求。
1.2核电厂隔震建筑的基本设防目标为:当遭受运行安全地震动影响时,应停堆进行安全检查,在确认核电厂保持安全功能的前提下可恢复正常运行。当遭受极限安全地震动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外逸不超过国家限值。
1.3采用基底隔震技术的核电厂建筑应满足核电厂的整体安全要求。确定隔震设计方案时,应与结构的抗震设计方案进行对比分析。隔震装置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结构设计要求应不低于上部结构。
1.5隔震层应根据预期竖向承载力和地震响应控制要求,选择隔震装置、阻尼装置、抗风装置及其他装置。隔震装置应采用成熟的技术和产品,产品性能参数应由试验确定,并考虑使用环境对其性能的影响。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和极限安全地震动、运行安全地震动作用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1.6核电厂基底隔震工程适用于岩石和硬土场地,对软弱土场地的应用需做专题研究。
1.7隔震设计文件应注明对隔震装置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由第三方对工程中采用的各种类型和规格的原型部件进行全部检测,检测的合格率应为100%。
1.8隔震建筑应设置地震监测与报警系统。
1.9 除符合本标准要求外,采用基底隔震技术的核电厂建筑设计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规范》GB50267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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