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抗震设防将纳入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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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规定要逐步提高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并对农村抗震设防管理、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查及加固。

百米以上建筑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据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家伟介绍,该《条例》以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提高全社会防震减灾能力。“接下来,合肥市将继续加强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地震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提高地震预警水平,消除地震监测盲区和乡村防震减灾的空白。”

《条例》规范了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设置,对地震监测设施项目和观测环境保护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水库大坝、港口、矿山、一百米以上的高层建(构)筑物、一千米以上的隧道、特大桥梁、广播电视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运行、管理以及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和承担”。据介绍,合肥市目前一百米、33层以上的超高层建筑物有70多座。

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教学计划

合肥市坚持防震减灾科普从娃娃抓起,要求学校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同时,《条例》第九条规定“每年5月为全市防震减灾宣传、演练月”,其中,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二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地震应急疏散、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提高农村地区的防震抗震能力

防震减灾重点在城市、难点在农村。“小震致灾”甚至“小震大灾”是我国农村震灾的显著特点。今年3月14日的阜阳4.3级地震是典型的小震致灾实例,也凸显了农村民居抗震安全的重要性。

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抗震设防作为村镇规划的编制内容,加强对乡村公共建筑和农民居住房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制定并推广房屋抗震设计方案,组织建设抗震设防示范工程,逐步提高农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的抗震设防水平”。 还对农村抗震设防管理、建(构)筑物抗震性能检查及加固等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开创性的做法。

将抗震设防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同时,《条例》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作出了特别规定。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本市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档进行抗震设防”。

此外,要求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包括抗震设防的内容。抗震设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对已建成建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检查

应用抗震新技术是提高抗震水平、减少地震灾害的重要手段。《条例》提出了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所以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震隔震等新型防震抗震技术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地震、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房产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对未采取抗震措施或者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构)筑物,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抗震加固计划。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交通枢纽、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构)筑物,应当优先进行改造或者抗震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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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4月14日 11:3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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