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隔震加固的既有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1~4.3节的规定计算其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
2、结构构件在地震设计状况下的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3、 对于后续使用年限为50年的隔震加固结构,其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隔震加固结构,其设计特征周期、原结构构件的材料性能设计指标、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等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规定采用,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采用下列抗震加固的承载力调整系数替代:
1 A类建筑加固后的构件应依据其原有构件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规定的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值采用;新增钢筋混凝土构件、砌体墙体可仍按原有构件对待;
2 B类建筑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
4 、既有建筑隔震后的抗震措施可按底部剪力比及相应地震烈度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大于0.5时,隔震结构应按原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采取抗震措施;
2 建筑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5且大于0.25时,隔震层以上结构,可适当降低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1度。隔震层以下结构,应按原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采取抗震措施;
3 建筑隔震结构底部剪力比不大于0.25时,隔震层以上结构,可适当降低按原设防烈度采取的抗震措施,但烈度降低不得超过2度。隔震层以下结构,仍按原设防烈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采取抗震措施。
5、 既有建筑经隔震加固,按本标准第11.2.4条进行调整后,应满足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2009的变形、承载能力及抗震措施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可提出更高的性能设计目标。
6 、 既有建筑周边存在邻近建筑时,其净距应满足本标准第5.3.1条的变形要求;不满足时可采用局部切割、平移或设置消能阻尼限位装置等方式。
7、上部结构的竖向荷载应通过隔震层有效地传递给下部结构及基础。对于承重墙体、填充墙体及带有构造柱的墙体托换,可选择钢筋混凝土单梁或双夹梁托换。对于框架柱的荷载托换,可选择钢筋混凝土托换节点或型钢混凝土托换节点,并与原框架柱通过植筋、后浇混凝土等措施有效传递剪力。托换梁或节点应与隔震层楼板形成整体。
8、 当原基础埋深较浅不便于隔震层设置时,可采用变截面梁或增设支点的方式。
9 、隔震层楼板宜在同一标高,存在错层时,应加强错层部位的构造措施。多栋单体整体隔震时,连接两个单体的隔震层应做局部加强。
10、 隔震加固时,应考虑上部结构及隔震层的荷载变化,以及传力途径的改变,并对原有地基基础进行承载力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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