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管理的通知(合建〔2019〕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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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提高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抗震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应严格落实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验收。

(一)严格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抗震设计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审查合格后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对抗震设防内容进行说明,并对抗震设计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建设场地的适宜性和安全性。

(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建设单位、项目咨询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应将抗震施工质量作为监理、监督的重点,将抗震设防质量作为房屋建筑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

二、应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超限、绿色建筑、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加固改造及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承担抗震超限、装配式混凝土和减隔震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项目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应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具体要求:

(一)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按照《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和《合肥市防震减灾条例》规定要求,我市新(改、扩)建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医院医疗建筑,养老院老人用房,大型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0.10g)基础上提高一档取值(0.15g)计算地震作用,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取抗震措施。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二)超限建筑工程: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建设局提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并提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报告》等材料。市城乡建设局初审合格后转报省住建厅窗口(行政审批办公室),省住建厅组织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自领取省住建厅行政许可批文5个工作日内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行政许可文件》和《审查意见》提交市城乡建设局。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

2.其他超限建筑工程。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规定的特别不规则建筑工程,高宽比大于4或大于非隔震结构高宽比规定的隔震结构建筑工程,房屋高度、规则性、结构类型、结构装配方案和预制构件连接类型等超过《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规定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组织抗震设防专门研究和论证,相关情况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市城乡建设局。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尚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三)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居住建筑应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农房建设中优先采用装配式轻钢结构。

1.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的地下室、顶层屋盖、剪力墙结构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和框架结构首层柱应采用现浇混凝土。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宜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2.装配整体式结构接缝应采用湿式连接,采用预制构件与后浇混凝土相结合的连接方式,采用其他连接方式时应进行专项研究和论证;竖向承重预制构件的受力钢筋的连接优先采用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方式。外挂墙板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宜避开主体结构支承构件在地震作用下的塑性发展区域。

3.预制混凝土构件生产单位应加强材料检验、生产过程及运输等环节控制;施工单位应组织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专家评审,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控制套筒灌浆连接施工质量;监理单位应加强构件进场检验,对灌(座)浆料、灌浆套筒连接接头、灌(座)浆料抗压强度试块严格见证取样,对构件安装和灌浆过程进行旁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灌浆质量、钢筋接头质量、非承重墙板连接以及预制混凝土与现浇混凝土结合面的结合质量作为质量监督重点。

(四)绿色建筑工程。绿色建筑宜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并合理提高建筑的抗震性能。二星级绿色建筑,其关键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应不低于“中震不屈服”,竖向构件的受剪截面应满足“中震截面限制条件”,或采取减震隔震技术。三星级绿色建筑,其关键构件和普通竖向构件的正截面承载力、耗能构件的受剪承载力均应不低于“中震不屈服”抗震性能水平,或采取减震隔震技术。

(五)加固改造建筑工程。因改变原设计使用性质,导致荷载增加或需提高抗震设防类别的,房屋建筑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标准进行抗震鉴定和验算。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鉴定需抗震加固的建筑工程,产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需要进行工程检测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抗震加固时,应当优先采用减震隔震技术。

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时,须重新进行设计。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现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六)减震隔震建筑工程:

1.设计单位应编制减震隔震设计专篇,并对减震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减震隔震装置由专业厂家进行设计和制造,厂家提供的减震隔震装置应当满足结构设计的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减震隔震设计专篇、计算书和减震隔震产品技术参数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应编制减震隔震装置及其构造措施专项施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减震隔震装置安装过程进行旁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大对采取减震隔震技术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巡查力度。

2.减震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标注有效使用年限。施工安装前,由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生产厂家编制减震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与竣工图同时提交工程使用单位,并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局。使用单位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加强维护管理,确保减震隔震装置正常使用。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加大督查力度,并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办理登记备案等相关手续,不断强化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建设的抗震设防监管。市城乡建设局将定期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施工图审查和设防实施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督查结果录入合肥市信用评价管理平台。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通知》实施中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与我局联系。联系方式:62675661,62678660,62619859。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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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7月14日 1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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