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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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批准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等9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公告

《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DB37/T 5246-2023《城市道路智慧多功能杆建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臭气处理技术规程》《城市园林绿化精细化养护管理标准》《中小型桥梁承载力快速评定标准》《装配式城市桥梁技术标准 》《装配式建筑预制混凝土构件制作与验收标准》《建设工程优质结构评价标准》和《房屋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技术规程》等9项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业经审定通过,批准为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现予以发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预制构件制作与验收规程》DB37/T 5020-2014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日

以下为《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全文报批稿

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减隔震技术应用,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 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新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消能减震和隔震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

1.0.3 消能减震和隔震建筑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 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消能器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是通过内部材料或构件的摩擦,弹塑性滞回变形或黏(弹)性滞回变形来耗散或吸收能 量的装置,包括位移相关型消能器,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和复合型消能器等。

2.1.2 消能减震结构 energy dissipation structure

设置消能器的结构。消能减震结构包括主体结构和消能部件。

2.1.3 位移相关型消能器 displacement dependent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位移相关的消能器,如金属消能器、摩擦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等。

2.1.4 速度相关型消能器 velocity dependent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速度有关的消能器,如黏滞消能器、黏弹性消能器等。

2.1.5 复合型消能器 composite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耗能能力与消能器两端的相对位移和相对速度有关的消能器,如铅黏弹性消能器等。

2.1.6 金属消能器 metal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各种不同金属材料(软钢、铅等)元件或构件制成,利用金属元件或构件屈服时产生的弹塑 性滞回变形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2.1.7 摩擦消能器 friction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钢元件或构件、摩擦片和预压螺栓等组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件或构件间相对位移时产 生摩擦做功而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2.1.屈曲约束支撑 buckling-restrained brace

由核心单元、外约束单元等组成,利用核心单元产生弹塑性滞回变形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2.1.黏滞消能器 viscous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缸体、活塞、黏滞材料等部分组成,利用黏滞材料运动时产生黏滞阻尼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2.1.10 黏弹性消能器 viscoelastic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由黏弹性材料和约束钢板或圆(方形或矩形)钢筒等组成,利用黏弹性材料间产生的剪切或拉 压滞回变形来耗散能量的减震装置。

2.1.11 消能部件 energy dissipation part

由消能器和支撑或连接消能器构件组成的部分。

2.1.12 消能子结构 energy dissipation substructure

与消能部件直接连接的主体结构单元。

2.1.13 附加阻尼比 additional damping ratio

消能减震结构往复运动时消能器附加给主体结构的有效阻尼比。

2.1.14 附加刚度 additional stiffness

消能减震结构往复运动时消能部件附加给主体结构的刚度。

2.1.15 消能器极限位移 ultimate displacement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能达到的最大变形量,变形超过该值后认为消能器失去消能功能。

2.1.16 消能器极限速度 ultimate velocity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器能达到的最大速度值,速度超过该值后认为消能器失去消能功能。

2.1.17 消能器设计位移 design displacement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位移值。

2.1.18 消能器设计速度 design velocity of energy dissipation device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达到的速度值。

2.1.19 隔震结构 isolated structure

在结构物中设置隔震装置而形成的结构体系。包括上部结构、隔震层、下部结构和基础。

2.1.20 隔震层 isolation layer

设置在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或基础)之间的设置隔震装置的层,隔震装置包括全部隔震支座、 阻尼装置、抗风装置、限位装置以及其他附属装置。

2.1.21 上部结构 super-structure above the isolation layer

隔震结构中位于隔震层以上的部分。

2.1.22 下部结构 sub-structure below the isolation layer

隔震结构中位于隔震层以下的部分,不包括基础。

2.1.23 隔震支座 seismic isolation bearing

结构为达到隔震要求而设置的支承装置。例如叠层橡胶支座(或称隔震橡胶支座、夹层橡胶垫 等)。它是一种水平刚度较小而竖向刚度较大的结构构件,可承受大的水平变形,可作为承重体系 的一部分。

2.1.24 阻尼装置 damping device

隔震层中用于吸收并耗散地震输入能量而使结构振动反应衰减的装置。可以是隔震支座的组成 部分,也可以单独设置。

2.1.25 抗风装置 anti-wind device

隔震结构中抵抗风荷载的装置。可以是隔震支座的组成部分,也可以单独设置。

2.1.26 限位装置 stopper

限制隔震层在最不利状态下产生超过容许位移的部件。

2.1.27 等效阻尼比 equivalent damping ratio

隔震结构往复运动时,与隔震层(或隔震支座)所耗散的能量相对应的等效阻尼与临界阻尼的 比值。

2.1.28 等效刚度 equivalent stiffness

隔震层(或隔震支座)所承受的荷载与相应位移的比值。其值可取荷载-位移曲线在对应位移 点的割线刚度。

2.1.29 底部剪力比 base shear ratio

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建筑隔震后与隔震前上部结构底部剪力的比值。

2.2 主要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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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本规定

3.0.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消能减震建筑,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的设防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正常工作,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消能部件不应丧失功能,主体结构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0.按本规程设计与施工的隔震建筑,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隔震装置正常工作,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要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 遇地震影响时,隔震装置不应丧失功能,主体结构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特殊设防类建筑遭受极罕遇地震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3.0.使用功能和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消能减震与隔震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 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应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 抗震性能目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

3.0.既有建筑按后续工作年限分为 A 类建筑、B 类建筑、C 类建筑。既有建筑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加固改造时,抗震设防目标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的规定。

3.0.既有建筑采用消能减震或隔震加固改造前,应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抗震鉴定,必要时应补充地质勘察。

3.0.抗震设防烈度为 7 度、8 度、9 度时,高度分别超过 160m、120m、80m  的大型消能减震公共建筑,特殊设防类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建筑,应按规定设置建筑结构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建筑设计应预留观测仪器和线路的位置和空间。

3.0.确定减隔震设计方案时,宜与采用抗震设计的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4 消能减震结构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消能减震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执行。

4.1.消能减震结构主体结构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建建筑主体结构确定构造措施时对应的抗震等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 通用规范》GB  55002 取值;

既有 C 类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时,主体结构确定构造措施时对应的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既 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确定。对于加固后抗震等级需要提高的结构,可进行抗震性 能化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附录 M 根据不同的抗震性能要求确定抗 震构造措施;

既有 A、B 类建筑消能减震加固时,主体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和《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确定。主体结构构件抗震构造措施不满足相关规定时,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和《建筑抗震鉴定 标准》GB  50023的规定,采用楼层综合能力指数法进行综合抗震评定。

4.2 地震作用与结构抗震验算

4.2.消能减震结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在结构的各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并进行抗震验算,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消能部件和抗侧力构件承担;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结构,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应允许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 7 度(0.15g)的大跨度、长悬臂的混凝土结构和抗震设防烈度 9 度的高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2.消能减震结构的总阻尼比应为主体结构阻尼比和消能器附加给主体结构的阻尼比的总和,消能减震结构在多遇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总阻尼比应根据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和弹塑性工作状态分别确定。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超过 25%时,宜按 25%计算。

4.2.消能减震结构的总刚度应为结构刚度和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刚度之和。

4.2.消能减震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可根据结构总阻尼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执行。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表 4.2.4 采用。既有建筑物 A 类、B  类、C 类建筑的水 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确定。

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及竖向地震作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 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执行。任一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

表 4.2.4 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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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消能减震结构的分析方法应根据主体结构、消能器的工作状态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消能减震结构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状态,且消能器处于线性工作状态时,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弹性时程分析法;

当消能减震结构主体结构处于弹性工作状态,且消能器处于非线性工作状态时,可将消能器进行等效线性化,采用附加有效阻尼比和有效刚度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弹性时程分析法,也可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

当消能减震结构主体结构进入弹塑性状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或弹塑性时程分析方法。

4.2.消能器的恢复力模型宜按下列规定选取并应经足尺试验验证:

软钢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可采用双线性模型、三线性模型或 Wen 模型;

摩擦消能器、铅消能器可采用理想弹塑性模型;

黏滞消能器可采用麦克斯韦模型;

黏弹性消能器可采用开尔文模型;

其他类型消能器模型可根据组成消能器的元件是采用串联还是并联具体确定。

4.2.7  消能减震结构采用时程分析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

4.2.在弹性时程分析和弹塑性时程分析中,消能减震结构的恢复力模型应包括结构恢复力模型和消能部件恢复力模型。

4.2.消能减震结构采用弹塑性时程分析法计算时,根据主体结构构件弹塑性参数和消能部件的参数确定消能减震结构非线性分析模型。

4.2.10 消能减震结构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分析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结构目标位移的确定应根据结构的不同性能来选择,宜采用结构总高度的 1.5%作为顶点位移的界限值;

消能部件中消能器和支撑根据连接形式不同,可采用串联模型或并联模型,将消能器刚度和 支撑的刚度进行等效,在计算中消能部件采用等刚度的连接杆代替,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可采用等刚 度的杆单元代替,并根据消能器的力学特性于该杆单元上设置塑性铰,以模拟位移相关型消能器的 力学特性;

主体结构阻尼比应取结构弹塑性状态时的阻尼比,其中消能器附加给主体结构的阻尼比应由实际分析计算确定,不能采用预估值。

4.2.11 消能减震设计应保证主体结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楼(屋)盖宜满足平面内无限刚性的要求,当楼(屋) 盖平面内无限刚性要求不满足时,应考虑楼(屋)盖平面内的弹性变形,并建立符合实际情况的力 学分析模型,抗震计算分析模型应同时包括主体结构与消能部件。

4.2.12 消能减震结构分析模型应正确地反映不同荷载工况的传递途径、在不同地震动水准下主体结构和消能器所处的工作状态。

4.2.13 地震作用下消能减震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宜采用不少于两个不同软件进行对比分析,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4.2.14 多遇地震作用下,新建消能减震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的效应 设计值和截面抗震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执行。既有建筑物结构构 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 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 执行。

4.2.15 消能减震结构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弹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限值要求。

4.2.16 消能减震结构中消能子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效应,应按下式进行抗震验算:

4.2.17 消能减震结构在罕遇地震作用下弹塑性层间位移角限值不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限值要求。

4.2.18 消能子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消能子结构中梁、柱、墙构件宜按重要构件设计,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承载力按本规程 4.2.16 条进行验算;

消能子结构中的梁、柱和墙截面设计应考虑消能器在极限位移或极限速度下的阻尼力作用;

3  消能部件采用高强度螺栓或焊接连接时,消能子结构节点部位组合弯矩设计值应考虑消能部件端部的附加弯矩;

4  消能子结构的节点和构件应进行消能器极限位移或极限速度下消能器引起的阻尼力作用下的截面验算;

5 当消能器的轴心与结构构件的轴线有偏差时,结构构件应考虑附加弯矩或因偏心而引起的平面外弯曲的影响。

4.2.19 当柱在两个垂直相交的平面内都布置消能器,且分别按不同水平方向进行结构地震作用分析时,应考虑柱在双向地震作用下的受力。

4.2.20 消能减震结构构件设计时,应考虑消能部件引起的柱、墙、梁的附加轴力、剪力和弯矩作用。

4.3 消能器的类型与技术性能

4.3.消能器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宜小于建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当消能器设计工作年限小于建筑物的设计工作年限时,消能器达到工作年限应及时检测,重新确定消能器工作年限或更换。

4.3.消能器的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

外表应光滑,无明显缺陷;

需要考虑防腐、防锈和防火时,应外涂防腐、防锈漆、防火涂料或进行其他相应处理,但不能影响消能器的正常工作;

尺寸偏差应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

外观应符合本规程有关规定。

4.3.消能器的选择应考虑结构类型、使用环境、结构控制参数等因素,根据结构在地震作用时预期的结构位移或内力控制要求,选择不同类型的消能器。

4.3.消能器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备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消能器的极限位移应大于消能器设计位移的120%。速度相关型消能器极限速度应大于消能器设计速度的 120%。罕遇地震作用下消能器的设计位移计算,应通过结构整体弹塑性分析确定;

应具有良好的抗疲劳、抗老化性能,应具有良好的耐久性和环境适应性。消能器工作环境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 的要求,不满足时应作保温、除湿等相应处理;

在要求的性能检测试验工况下,试验滞回曲线应平滑、无异常;

在 10 年一遇标准风荷载作用下,摩擦消能器不应进入滑动状态,金属消能器和屈曲约束支撑不应产生屈服;

消能型屈曲约束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型消能器应满足位移相关型消能器性能要求;

消能器中非消能构件的设计荷载应按消能器 1.5 倍极限阻尼力选取,应保证消能器中构件在罕遇地震作用下都能正常工作。

4.3.应用于消能减震结构中的消能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具有型式检验报告或产品合格证;

性能参数和数量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应经过消能减震结构或子结构动力试验,验证消能器的性能和减震效果。

4.3.当消能减震结构遭遇设防地震和罕遇地震后,应对消能器进行检查和维护。消能器经过火灾高温环境后,应对消能器进行检查和试验;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消能器应按主体结构的要求进行防火处理。

4.4 消能部件设计

4.4.消能部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能部件的布置宜使结构在两个主轴方向的动力特性相近;

消能部件的竖向布置宜使结构沿高度方向刚度均匀;

消能部件宜布置在层间相对位移或相对速度较大的楼层,同时可采用增加消能器两端的相对变形或相对速度的技术措施,提高消能器的减震效率;

消能部件的布置不宜使结构出现薄弱构件或薄弱层;

5 消能部件的布置应尽量缩小质量中心和刚度中心几何位置的差异。

4.4.消能部件的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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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位移相关型消能部件和非线性速度相关型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刚度可采用等效线性化方法确定。

4.4.消能部件附加给结构的有效阻尼比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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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多遇地震作用时,结构有效阻尼比可采用附加阻尼比进行迭代计算。

4.5 消能部件的连接与构造

4.5.消能器的支撑及连接件宜采用钢构件,也可采用钢管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构件。对支撑材料和施工有特殊规定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4.5.消能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分为:支撑型、墙型、柱型、门架式和腋撑型等,设计时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消能器的类型合理选择连接形式。

4.5.当消能器采用支撑型连接时,可采用单斜支撑布置、“V”字形和人字形等布置,不宜采用“K” 字形布置。支撑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宽厚比或径厚比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 技术规程》JGJ  99 的要求。

4.5.消能器与支撑、节点板、预埋件的连接可采用高强度螺栓、焊接或销轴,高强度螺栓及焊接的计算、构造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通用规范》GB  55006 和《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的规定。

4.5.钢筋混凝土构件作为消能器的支撑构件时,其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 C30。

4.5.预埋件、支撑和支墩、剪力墙及节点板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强度和稳定性。

4.5.在消能器极限位移或极限速度对应的阻尼力作用下,与消能器连接的支撑、墙、支墩应处于弹 性工作状态;消能部件与主体结构相连的预埋件、节点板等应处于弹性工作状态,且不应出现滑移 或拔出等破坏。预埋件、支撑和支墩、剪力墙、节点板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 JGJ  297 规定进行计算。

4.5.消能器与支撑、支承构件的连接,应符合钢构件连接、钢与钢筋混凝土构件连接、钢与钢管混 凝土构件连接构造的规定,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预埋件的锚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锚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 20 倍锚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0mm。当无法满足锚固长度的要求时,应采取其他有效的锚固措施;

支撑长细比、宽厚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GB 50017 和现行行业标准《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 中心支撑的规定;

剪力墙暗柱、支墩沿长度方向应全截面箍筋加密,并配置网状钢筋。

4.5.消能部件的安装可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或在主体结构施工时进行,消能器安装完成后不应出现影响消能器正常工作的变形,且计算分析时应考虑消能部件安装次序的影响。

5  消能部件的施工、验收和维护

5.1 一般规定

5.1.1 消能部件的制作单元,宜根据制作、安装和运输条件及消能部件的特点确定。消能部件工程应作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主体结构中包含消能部件 工程和隔震工程时,消能部件工程和隔震工程可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 和质量验收。

5.1.2 消能部件子分部工程的施工,宜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主体结构的材料、体系、消能部件及施工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5.1.3 消能部件子分部工程的施工作业,宜划分为消能部件进场验收和消能部件安装、验收、防护两个阶段。

5.1.4 消能部件尺寸、变形、连接件位置及角度、螺栓孔位置及直径、高强度螺栓、焊接质量、表面防锈漆等制作安装与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 和《钢结构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并满足设计文件的要求。

5.2 消能部件进场验收

5.2.1 消能部件进场时,应进行进场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核准。

5.2.2 消能器进场验收包括产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检查、出厂检验报告检查、型式检验报告检查、产 品第三方力学性能抽检报告检查、外观尺寸检查。当设计有其他要求时,尚应进行相应的检验。

5.2.3 消能部件包括消能器和钢连接件。消能器进场验收时,应具有产品的第三方力学性能抽样检测 合格报告;消能器类型、规格、尺寸偏差和性能参数,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 和本规程相关条文的规定。

1  对黏滞流体消能器,第三方抽样检验数量为同一工程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 20%,但不少于 2 个,检测合格率为 100%,检测后的消能器可用于主体结构;对于其他类型消能器,抽检数量为同一类型同一规格数量的 3%,当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消能器数量较少时,可以在同一类型消能器中抽检总数量的3%,但不应少于 2 个,检测合格率为 100%,检测后的消能器不能用于主体结构;

对于速度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和设计速度幅值下,以结构基本频率往复循环 30 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 15%;对于位移相关型消能器,在消能器设计位移幅值下往复循环 30 圈后,消能器的主要设计指标误差和衰减量不应超过 15%,且不应有明显的 低周疲劳现象。

5.2.4 消能器制作中所采用的各类材料的品种、规格和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要求。

5.2.5 钢连接件的制作安装中,所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紧固件和涂料,应具有质量合格证书,并符合设计文件规定。

5.3 消能部件的施工安装顺序

5.3.1 消能部件的施工安装顺序,应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消能器生产厂家共同商讨确定,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 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 验收标准》GB50205 的规定。

5.3.2 消能减震结构的施工安装顺序制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划分结构的施工流水段;

确定结构的消能部件及主体结构构件的总体施工顺序,并编制总体施工安装顺序表;

确定同一部位各消能部件及主体结构构件的局部安装顺序,并编制安装顺序表。

5.3.3 对于钢结构,消能部件和主体结构构件的总体安装顺序宜采用平行安装法,平面上应从中部向四周开展,竖向应从下向上依次进行。

5.3.4 对于现浇混凝土结构,消能部件的安装宜采用后装法进行,消能器预埋件应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

5.3.5 消能减震加固既有结构,消能部件的总体施工安装顺序可按本规程相关结构形式的消能部件安装方法进行。

5.3.6 同一部位各消能部件的局部安装顺序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确定同一部位各消能部件的现场安装单元、安装连接顺序;

编制同一部位各消能部件的局部安装连接顺序,包括消能器、支撑、支墩、连接件的类型、 规格和数量。

5.3.7 同一部位消能部件的现场安装单元及局部安装连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同一部位消能部件的制作单元超过一个时,宜先将各制作单元及连接件在现场地面拼装为扩大安装单元后,再与主体结构进行连接;

消能部件的现场安装单元或扩大安装单元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宜采用现场原位连接。

5.4 施工测量和消能部件的安装、校正

5.4.1 消能部件平面与标高的测量定位、施工测量放样和安装测量定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 量标准》GB  50026 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要求。

5.4.2 消能部件安装前,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对消能部件的定位轴线、标高点等应进行复核;

消能部件的运输进场、存储及保管应符合制作单位提供的施工操作说明书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按照消能器制作单位提供的施工操作说明书的要求,应核查安装方法和步骤;

对消能部件的制作质量应进行全面复查。

5.4.3 消能部件安装的吊装就位、测量校正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5.5 消能部件安装的焊接和紧固件连接

5.5.1 消能部件安装接头节点的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 GB  50661 和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  82 的规定。

5.5.2 消能部件采用铰接连接时,消能部件与销栓或球铰等铰接件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间隙不应大于 0.3mm。

5.5.3 消能部件安装连接完成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能器没有形状异常及损害功能的外伤;

消能器的黏滞材料、黏弹性材料未泄漏或剥落,未出现涂层脱落和生锈;

消能部件的临时固定件应予撤除。

5.6 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验收

5.6.1 消能部件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消能部件的施工安装特点,在施工组 织设计中制定施工安全措施。

5.6.2 消能部件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见证取样检测项目和检验项目应按表 5.6.2 的规定执行。

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5.6.3 消能部件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检查项目应按表 5.6.3 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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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消能部件的维护

5.7.1 消能部件的检查,根据检查时间或时机,可分为定期检查和应急检查,根据检查方法,可分为目测检查和抽样检验。

5.7.2 消能部件应根据消能器的类型、使用期间的具体情况、消能器设计工作年限和设计文件要求等进行定期检查。金属消能器、屈曲约束支撑和摩擦消能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可不进行定期检查;黏滞消能器和黏弹性消能器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一般 10 年或二次装修时应进行目测检查,在达到设计工作年限时应进行抽样检验。消能部件在遭遇地震、强风、火灾等灾害后应进行抽样检验。

5.7.3 消能器目测检查时,应观察消能器、支撑及连接构件等的外观、变形及其他问题,目测检查内容及维护方法应符合表 5.7.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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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支撑目测检查时,应检查支撑、连接部位变形和外观及其他问题等,目测检查内容及维护处理方法应符合表 5.7.4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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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消能部件抽样检验时,应在结构中抽取在役的典型消能器,对其基本性能进行原位测试或实验室测试,测试内容应能反映消能器在使用期间可能发生的性能参数变化,并应能推定是否达到预定 的工作年限。

6 隔震结构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建筑结构采用隔震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结构的高宽比不应大于相关规范规程对非隔震结构的具体规定,最大高度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非隔震结构的要求;

建筑场地宜为 I、II、III 类,并应选用稳定性较好的基础类型;

风荷载和其他非地震作用的水平荷载标准值产生的总水平力不宜超过结构总重力的 10%;

隔震层宜设置在结构的底部或下部。隔震层应提供必要的竖向承载力、侧向刚度和阻尼;穿过隔震层的机电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其预留的水平变形量不小于隔震缝宽度的 1.4 倍。

6.1.隔震设计时,隔震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隔震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经试验确定;

隔震装置的设置部位,应采取便于检查和替换的措施;

设计文件上应注明隔震装置的性能要求,安装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测,确保性能符合要求。

6.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及抗风 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置和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验算和罕遇地 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计算。

6.1.体型复杂的房屋不设防震缝时,应选用符合实际的结构计算模型进行较精确的抗震分析,并根据其局部应力、变形集中及扭转影响,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6.1.建筑结构隔震设计的计算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隔震体系的计算简图,应增加由隔震支座及其顶部梁板组成的质点;对变形特征为剪切型的结构可采用剪切模型(图 6.1.5);当隔震层以上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不重合时,应计入 扭转效应的影响。隔震层顶部的梁板结构,应作为其上部结构的一部分进行计算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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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1.5 隔震结构计算简图

隔震结构应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

砌体结构及基本周期与其相当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计算;

对于房屋高度大于 60m 的隔震建筑,不规则的建筑,或隔震层隔震支座、阻尼装置及其他装 置的组合复杂的隔震建筑,尚应采用时程分析法进行补充计算;输入地震波的反应谱特征和数量,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的相关规定,计算结果宜取其包络值;

当处于发震断层 10km 以内时,隔震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应考虑近场影响系数,5km 以内宜取 1.25,5km 以外可取不小于 1.15。

6.1.对于特殊设防类建筑、体型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隔震结构,其隔震方案宜通过对结构模型的模拟地震振动台试验确定。

6.2 地震作用及结构抗震计算

6.2.隔震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般情况下,应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有斜交抗侧力构件的结构,当相交角度大于 15°时,应分别计算各抗侧力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质量和刚度分布明显不对称的隔震建筑,应计入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扭转影响;其他情况, 可采用调整地震作用效应的方法计入扭转影响;

4 抗震设防烈度 7 度(0.15g)、8 度时的长悬臂或大跨度结构, 9 度和 8 度且水平向减震系数 不大于 0.3 的结构,应进行竖向地震作用计算。

6.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 6 度设防时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并应进 行抗震验算;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关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的规定。

6.2.3 当隔震结构阻尼比为 0.05 时,地震影响系数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特征周期和隔震结构自振周期按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图 6.2.3)确定,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最大值αmax 应按表 6.2.3 采用。

场地特征周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罕遇地震和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场地特征周期应分别增加 0.05s 和 0.10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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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6.2.3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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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 隔震结构自振周期、等效刚度和等效阻尼比,应根据隔震层中隔震装置及阻尼装置经试验所得滞回曲线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隔震层水平位移值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按对应不同地震烈度作用时的设计反应谱进行迭代计算确定,也可按时程分析法计算确定;

2 采用底部剪力法时,隔震层隔震橡胶支座水平剪切位移可按下述取值:设防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总厚度的 100%,罕遇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总厚度的 250%,极罕遇地震作用时可取支座橡胶 总厚度的 400%。

6.2.5 当隔震结构的阻尼比不等于 0.05 时,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α曲线应按地震影响曲线(图 6.2.3)确定,但形状参数和阻尼调整系数应按下列规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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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砌体结构及与砌体结构周期相当的结构,隔震体系的基本周期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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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砌体结构及与砌体结构周期相当的结构,当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为矩形或接近于矩形,但上部结构的质心与隔震层刚度中心不重合时,隔震支座扭转影响系数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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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砌体结构及其基本周期相当的结构,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的水平剪力可按下式(6.2.8)计算, 水平地震作用沿高度可按重力荷载代表值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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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当采用时程分析法时,计算模型的确定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对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的建筑或标准设防类的不规则隔震建筑,隔震体系的计算模型宜 考虑结构杆件的空间分布、隔震支座的位置、隔震房屋的质量偏心、在两个水平方向的平移和扭转、 隔震层的非线性阻尼特性以及荷载-位移关系特性;

对规则隔震建筑,可采用层间模型;

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房屋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的荷载-位移关系特性可采用线弹性力学模型;罕遇地震下或极罕遇地震作用下采用弹塑性模型。隔震层采用隔震产品试验提供的滞回模型, 按非线性阻尼特性以及非线性荷载-位移关系特性进行分析;

4  隔震支座单元应能够合理模拟隔震支座非线性特性,计算分析时,应按实际荷载工况顺序合理加载;

5  对于特殊设防类与高度大于 60m 的重点设防类隔震建筑,宜有不少于两种程序的地震作用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6.3 隔震支座的技术性能

6.3.隔震装置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 50 年。设计工作年限内,应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

6.3.橡胶隔震支座性能要求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第 3 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T20688.3 的要求外,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隔震支座在表 6.3.2 所列的压应力下的极限水平变位,应大于其有效直径的 0.55 倍和支座内 部橡胶总厚度 3 倍二者的较大值;

在经历相应设计基准期的耐久试验后,隔震支座刚度、阻尼特性变化不超过初始值的±20%;徐变量不超过支座内部橡胶总厚度的 5%;

橡胶隔震支座在重力荷载代表值的竖向压应力不应超过表 6.3.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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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弹性滑板支座的性能要求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第 5 部分:建筑隔震弹性滑板支座》 GB/T  20688.5 的相关要求。

6.3.阻尼装置中阻尼器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 及本规程的相关要求。

6.3.隔震层的水平等效刚度和等效黏滞阻尼比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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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隔震层的设计

6.4.隔震层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隔震层可由隔震支座、阻尼装置和抗风装置组成。阻尼装置和抗风装置可与隔震支座合为一体,亦可单独设置,必要时可设置限位装置;

隔震层刚度中心宜与上部结构的质量中心重合,偏心率不宜大于 3%;

橡胶隔震支座的平面布置宜与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中竖向受力构件的平面位置相对应。隔震支座底面宜布置在相同标高位置上,必要时也可布置在不同的标高位置上,应保证不同标高的隔震 装置共同工作,且罕遇地震作用下,相邻隔震层的层间位移角不应大于 1/1000;

隔震支座应设置在受力较大的位置,间距不宜过大,其规格、数量和分布应根据竖向承载力、 侧向刚度和阻尼的要求通过计算确定;

同一支承处选用多个隔震支座时,隔震支座之间的净距应大于安装和更换时所需的空间尺寸;

设置在隔震层的阻尼装置或抗风装置宜对称、分散布置在建筑物的周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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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隔震建筑抗倾覆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隔震建筑应进行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和隔震支座拉压承载能力验算;

结构整体抗倾覆验算时,应按罕遇地震作用计算倾覆力矩,并按上部结构重力代表值计算抗 倾覆力矩,抗倾覆力矩与倾覆力矩之比不应小于 1.1;

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应保持稳定,不宜出现不可恢复的变形。隔震支座在罕遇水平和竖向地 震共同作用下,其最大拉、压应力应满足本规程第 6.4.3 条的要求。

6.5 上部结构的设计

6.5.上部结构的截面抗震验算,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对非隔震结构的规定外,尚应满足本规程第 6.5.2 条的要求。

6.5.在设防地震作用下,隔震结构构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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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隔震层顶部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应满足框支梁和转换层楼板的设计要求;砌体结构的隔震层顶部各纵、横梁均可按承受均布荷载的单跨简支梁或多跨连续梁计算。均布荷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规定取值;当按连续梁算出的正弯矩小于单跨简支梁跨中弯矩的 0.8 倍时,应按 0.8 倍单跨简支梁跨中弯矩配筋。

6.5.既有建筑物隔震加固时,承重柱的托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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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四面包裹式托换 (b)单梁式托换

图 6.5.4  柱托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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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隔震房屋的地基基础设计和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其承载力验算应考虑上部结构传来的轴力、弯矩、水平剪力及由于隔震层的水平变形产生的附加弯矩。

6.6.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6.7 构造要求

6.7.隔震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下列措施:

上部结构的周边应设置竖向隔离缝,缝宽不宜小于各隔震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 1.2 倍且不小于 300mm。对两相邻隔震结构,其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 600mm;

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应设置完全贯通的水平隔离缝,缝高可取 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

穿越隔震层的门廊、楼梯、电梯、车道等部位,应采取隔震脱离措施防止可能的碰撞;

穿过隔震层的柔性管线,应在隔震缝处预留足够的伸展长度。

6.7.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当底部剪力比大于 0.50 时,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用相应的抗 震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的要求;底部剪力比不大于 0.5 时,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采用抗震措施。与抵抗 竖向地震作用有关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应降低。此时,对砌体结构,可按本规程第 6.7.7 条采取抗震 构造措施。

6.7.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隔震支座的相关部位应采用现浇混凝土梁板结构,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 160mm。隔震层顶部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盖梁板的刚度与承载力。

6.7.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隔震支座和阻尼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护人员接近的部位;

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 弯矩;

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锚固钢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 20 倍锚固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 250mm。

6.7.对于砌体结构,当底部剪力比不大于 0.50 时,标准设防类建筑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层数、 总高和高宽比限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GB  50011 降低一度的有关规定采用。

6.7.砌体结构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多层砌体房屋的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并应验算砌 体的局部承压;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关于底部 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要求。

6.7.标准设防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圈梁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有关规定;

多层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底部剪力比大于 0.50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7 度~9 度,底部剪力比不大于 0.50 时,应符合表 6.7.7-1 的规定;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的设置,底部剪力比大于 0.50 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规定;7 度~9 度,当底部剪力 比不大于 0.50 时,应符合表 6.7.7-2 的规定;

上部结构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底部剪力比大于 0.50 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  55002 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的相应规定采用;7 度~9 度,底部剪力比不大于 0.50 时,可按降低一度采用相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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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隔震装置的施工、验收和维护

7.1 一般规定

7.1.建筑隔震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隔震专项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单位应编制隔震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

7.1.隔震工程应作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主体结构中包含消能部件工程和隔震工程时,消能部件工程和隔震工程可作为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进行施工和质量验收。隔震工程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项工程可按支座安装、阻尼器安装、柔性连接安装、隔震缝进行划分;

检验批可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进行划分;

支座和阻尼器等材料进场检验,可按进场批次、生产厂家、规格划分检验批。

7.1.3  隔震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应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记录。对重要工序需经设计人员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1.隔震工程验收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隔震工程的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有专业技术及质量负责人和设计人员进行验收;

隔震工程完工后,应提交子分部工程验收报告,并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7.1.隔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自检合格基础上,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程和设计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相关单位进行隐蔽工程验收,确认合格后,形成隐蔽验收文件;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

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7.1.隔震工程上部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时,均应对隔震缝和柔性连接进行验收检查。

7.1.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应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对用于合格质量水平的错判概率不宜超过 5%,漏判概率不宜超过 10%;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及质量证明文件。

7.1.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均应符合本规程的合格质量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各检验批,其质量验收记录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应完整。

7.1.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检验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安全、节能、环境保护与主要使用功能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观感质量检查应符合规定。

7.1.10 隔震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应进行质量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 A 记录。

7.1.11 隔震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工程相关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

支座、阻尼器及相关材料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识、性能检测报告和复验报告;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隔震装置使用维护手册、维修管理及计划;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7.1.12 当隔震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子分部工程,对改变外形尺寸尚能安全使用要求时,可按处理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隔震工程,严禁验收。

7.2 隔震部件进场验收

7.2.支座和阻尼器的产品进场应提供下列质量证明文件:

原材料检测报告;

连接件检测报告;

产品合格证;

出厂检验报告;

型式检验报告;

其他必要证明文件。

7.2.应对隔震工程的支座、阻尼器及其连接件等进行进场验收,可按本规程附录 B 记录。

7.2.支座应进行见证检验,用于水平极限变形能力检测的支座不得用于工程。支座见证检验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压缩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第 3 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T  20688.3 要求进行检验;

剪切性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第 3 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T  20688.3 要求进行检验;同时试验加载频率宜为设计频率,除特殊要求外不得低于 0.02Hz;

水平极限变形能力: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JG/T  118 要求进行检验。对直径大于 800mm 的支座,水平极限剪切变形可取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取总数量的 2%且不少于 3 个进行支座力学性能试验,其中检查总数的每 3 个支座中,取一个进行水平大变形剪切试验。

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7.2.支座外观质量要求应符合表 7.2.4 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游标卡尺测量,钢尺测量。

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7.2.支座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橡胶支座第 3 部分:建筑隔震橡胶支座》GB/T  20688.3中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支座总数量的 10%,且不少于 5 个。

检验方法:支座平面尺寸采用钢尺测量。对圆形支座,应在 2 个不同位置测量其直径值;对矩形支座,应在每边的 2 个不同位置测量边长值。支座高度采用钢尺测量。对圆形支座,应在圆周上的 4 个不同位置测量高度值,此 4 点的 2 条连线应互相垂直并通过圆心;对矩形支座,应在截面的4 个角点位置测量高度值。支座高度值为  4 个测量值的平均值。

7.2.支座连接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7.2.6 的规定。

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检查数量:全数的 10%。

检验方法:支座平面外形尺寸用钢直尺测量,厚度用游标卡尺测量。对矩形支座连接板应在 4 边上测量长短边尺寸,还应测量对角线尺寸,厚度应在 4 边中点测量;对圆形支座连接板,其直径、 厚度应至少测量 4 次,测点应垂直交叉。外形尺寸和厚度取实测值的平均值。地脚螺栓外形尺寸和长度用游标卡尺测量,至少测 3 次,取实测值的平均值。

7.2.支座连接板平整度偏差应小于 1/300。检查数量:全数的 10%。检验方法:将连接板自由放在平台上,除连接板本身的重量外不施加任何压力,测量连接板下表面与平台间的最大距离。当受检平台长度限制时,对长度大于 2000mm 的连接板,可任意截取 2000mm进行不平整度的测量来代替全长不平整度的测量。

7.2.支座连接板的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合金结构钢》GB/T 3077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牌号不清或对材质有疑问时应予复检,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检查数量:全数的 10%。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7.2.阻尼器应进行见证检验,并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消能阻尼器》JG/T  209 中的相关要 求,对最大阻尼力、阻尼系数、阻尼指数、滞回曲线及耐久性能进行检验,检测后合格的阻尼器方可使用。

检查数量: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类型、同一规格的产品,取总数量的 2%且不少于 2 个。检验方法:检查检验报告。

7.2.10 阻尼器外观表面应平整,无机械损伤,无锈蚀,无渗漏,标记清晰。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2.11 阻尼器各部件尺寸偏差应符合表 7.2.11 的规定。

表 7.2.11 阻尼器部件尺寸允许偏差(mm)

检验项目允许偏差
阻尼器长度产品设计值±3
阻尼器截面有效尺寸产品设计值±2

检查数量:全数的 20%,且不少于 1 个。

检验方法:钢尺检查。

7.2.12 阻尼器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应进行专项检验,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 技术规程》JGJ  82 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的 80%。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报告。

7.3 隔震支座安装

7.3.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隔震支座安装施工流程,并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确认。

7.3.隔震支座的安装施工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实施,并应有监理进行旁站。

7.3.支座安装应在上道工序交接检验合格后进行施工;支座安装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相关施工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座的支墩(柱)与承台或底板宜分开施工,承台或底板混凝土应振捣平整;

2  承台、底板混凝土初凝前,应进行测量定位,绑扎支墩(柱)的钢筋及周边钢筋,应预留预埋锚筋或锚杆、套筒的位置;

3  下支墩(柱)上的连接板在安装过程中,应对其轴线、标高和水平度进行精确的测量定位,并应用连接螺栓对螺栓孔进行临时旋拧封闭;

安装下支墩(柱)侧模,应用水准仪测定模板高度,并应在模板上弹出水平线;

5  浇筑下支墩(柱)混凝土时,应减少对预埋件的影响;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对支座中心的平面位置和标高进行复测并记录,若有移动,应立即校正;

模板拆除后,应采用同强度的水泥砂浆进行找平,找平后应对砂浆面层标高进行复核;

安装支座时,应用全站仪或水准仪复测支座标高及平面位置,并应拧紧螺栓;

上支墩(柱)连接件在安装过程中,应对其轴线、标高和水平度进行精确地测量定位。

7.3.支座下支墩(柱)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座下支墩(柱)钢筋安装、绑扎时,应确定支座下预埋套筒或锚筋的位置,不应相互阻挡;

支座下连接板预埋就位后,应校核其标高、平面位置、水平度,并应符合本规程及设计要求;

3  支座下支墩(柱)的混凝土宜分两次浇筑,浇筑时应有排气措施。第一次宜浇筑至支座下连接板以下,第二次浇筑前应复核支座下连接板的平面位置、标高和水平度。二次浇筑的混凝土宜采用高流动性且收缩小的混凝土、微膨胀或无收缩高强砂浆,其强度等级宜比原设计强度等级提高一级。混凝土不应有空鼓;

4  混凝土浇筑前,应对螺栓孔采取临时封闭措施,不应灌入混凝土。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将下连接板表面清洁干净;

5  混凝土初凝前,应校核下连接板的平面位置、标高和水平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处理措施以满足要求,并应保留相应记录。

7.3.支座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下支墩(柱)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 75%以上时方可进行支座安装;

2  支座安装前应将下连接板表面清洁干净,复核下连接板的平面位置、标高和水平度,并应保留相关记录;

支座吊装时,应按厂家提供的吊点安装吊具;吊运过程中宜保持支座水平;

支座安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不得发生水平变形;

支座就位后,应复核其平面位置、顶面标高和顶面水平度;

螺栓应对称拧紧;

支座安装后,支座与下支墩(柱)顶面的连接板应贴合紧密;

当同一支墩(柱)下采用多个支座组合时,必须采用同一厂家产品。

7.3.支座相邻上部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支座安装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支座上连接板安装后,将锚定螺栓就位,应校核其位置、标高等,并应保留相应记录;

支座安装后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后续施工过程不得污染、损伤;

4  支座上部相邻结构的模板和混凝土工程施工时,应对隔震层采取临时固定措施,不应发生水平位移;

对单层面积较大或长度超过 100m 的支座相邻上部混凝土结构、大跨度的钢结构或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应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不应产生过大的温度变形或混凝土干缩变形;

当支座相邻上部结构为钢结构和钢骨结构时,应对全部支座采取临时固定措施;

支座相邻上部结构施工过程中,应定期观测支座竖向变形,并保留相应记录。

7.4 阻尼器安装

7.4.阻尼器的安装施工应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实施,并应有监理进行旁站。

7.4.阻尼器安装应在支座安装及上部梁板体系施工验收合格后进行,或在上部结构施工验收合格后

进行。

7.4.阻尼器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方案应经确认后实施。

7.4.阻尼器的平面布置、吊装就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7.4.阻尼器安装接头的高强度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4.阻尼器安装接头的焊接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4.阻尼器与铰接件之间的销栓或球铰连接时,其间隙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间隙不应大于 0.3mm。

7.4.阻尼器安装完成后应撤除临时固定件。

7.5 隔震层构(配)件及隔震缝施工

7.5.对穿越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

7.5.对可能泄露有害介质或可燃介质的重要管道,在穿越隔震层位置时应采用柔性连接。

7.5.穿过隔震层的柔性管线,应在隔震缝处预留足够的伸展长度。

7.5.4 利用构件钢筋做避雷线时,应采用柔性导线连通隔震层上下部分的钢筋。

7.5.5 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之间的水平隔震缝的高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缝高不应小于 20mm。

7.5.上部结构周边设置的竖向隔震缝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缝宽不应小于各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值的 1.2 倍,且不应小于 300mm。对两相邻隔震结构,其竖向隔震缝宽度应取两侧结构的支座在罕遇地震下的最大水平位移之和,且不应小于 600mm。

7.5.当门厅入口、室外踏步、室内楼梯节点、楼梯扶手、电梯井道、地下室坡道、车道入口处等穿越隔震层时,应采取隔震脱离措施,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7.5.对水平隔震缝封闭处理,宜采用柔性材料或者脆性材料填充;对竖向隔震缝的封闭处理,宜采用柔性材料覆盖,且均不应阻碍隔震缝发生自由水平位移。

7.6 隔震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Ⅰ  主控项目

7.6.支座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支座与下支墩(柱)顶面密贴。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支座下支墩(柱)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试件强度试验报告。

7.6.阻尼器型号、数量、安装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阻尼器安装连接部位的焊缝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进行见证检验。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焊缝等级不应低于二级。检测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一级焊缝全数抽查;二级焊缝抽查全数的 20%。

检验方法:检查超声波或射线探伤见证试验报告。

7.6.可能泄漏有害介质或可燃介质管道的柔性接头或柔性连接段,应确认其具有满足设计要求的水平变形能力。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查看性能保证书和相关证明文件。

7.6.水平隔震缝的高度及竖向隔震缝的宽度应符合本规程 7.5 节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塞尺、米尺测量。

7.6.隔震缝内及周边不得有影响隔震层发生相对水平位移的阻碍物。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对穿越隔震层的门厅入口、室外踏步、室内楼梯、楼梯扶手、电梯井道、地下室坡道、车道入口处等,应采取隔震脱离措施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10 隔震缝的密封构造措施不得阻碍隔震层发生相对水平位移。

检验方法:观察。

Ⅱ 一般项目

7.6.11 支座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7.6.11 的规定。

8月1日施行,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建筑消能减震与隔震技术规程》

7.6.12 支座不应出现较大倾斜。当出现倾斜时,单个支座的倾斜度不宜大于支座直径的 1/300。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7.6.13 支座不应出现较大侧鼓。当出现侧鼓时,侧鼓尺寸不宜大于 3mm。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7.6.14 当支座表面出现破损、锈蚀,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修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更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15 支座下支墩(柱)不应有蜂窝、麻面。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7.6.16 支座防火封闭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17 阻尼器安装连接部位的高强度螺栓的终拧扭矩和梅花头检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安装节点总数的 5%,且不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18 阻尼器连接件与混凝土构件连接的锚栓、垫板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 的有关规定。检查数量:安装节点总数的 20%,且不少于 3 个。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19 阻尼器连接件与混凝土构件连接需二次灌浆时,其浇筑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安装节点总数的 50%,且不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和试件试验报告。

7.6.20 阻尼器安装平面外垂直度要求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安装节点总数的 50%,且不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7.6.21 阻尼器采用销栓或球铰连接时,其间隙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间隙不得大于 0.3mm。

检查数量:安装节点总数的 50%,且不少于 3 个。

检验方法:观察,卡尺测量,检查施工记录。

7.6.22 当阻尼器表面出现破损、锈蚀,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修复;影响使用功能时,应及时更换。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7.6.23 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有效措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测量。

7.6.24 当构件钢筋作避雷线时,柔性导线的预留可伸展长度应大于设计水平位移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测量。

7.6.25 水平隔震缝的高度及竖向隔震缝宽度应均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测量。

7.7 隔震建筑标识与维护

7.7.隔震建筑应设置标识,并应标明其功能特殊性、使用及维护注意事项。

7.7.隔震建筑的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门厅入口处应标明隔震建筑,并应简单阐述隔震原理、房屋使用者注意事项,同时给出主要建筑结构平面图、剖面图、隔震层布置图、隔震缝布置图以及隔震产品描述等;

水平隔震缝处应标明此处为上部结构与下部结构完全分开的水平缝;

3  建筑物周围的竖向隔震缝(隔震沟)处应标明地震时此处为建筑物的移动空间,并应在其范围内设置标线或警示线;

标识设置的位置应便于识读和维护,不得遮挡、覆盖。

7.7.隔震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交由支座和阻尼器生产厂家、设计等单位编写的使用维护手册及维护管理计划;隔震建筑的维护检查可分为常规检查、定期检查、应急检查。

7.7.隔震建筑工程除对建筑常规维护项目进行检验、检查外,还应对隔震建筑特有的项目进行检验、检查。检查项目可包括支座、阻尼器、隔震缝、柔性连接;检查方法应按本规程第 7.6 节相关规定执行。

7.7.常规检查每年应进行一次,可采用观察的方式进行检查。

7.7.定期检查应为竣工后的 3 年、5 年、10 年,10 年以后每 10 年进行一次。除支座的水平变形和竖向压缩变形应使用仪器测量外,其他项目均可通过观察方式进行检查。

7.7.当发生可能对隔震层相关构件及装置造成损伤的地震、火灾、水灾等灾害时,应及时进行应急检查。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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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3年8月14日 15:4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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