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规范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等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执行。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改建、扩建既有高层建筑工程,结构布置不规则项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应当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单位对已审查通过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做重大修改的,应当重新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提供申报材料。
第七条 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技术审查,并根据技术审查结论和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批复。
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家组应当从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邀请专家;
(二)一般超限建筑工程项目,专家组由五人组成;
(三)比较复杂或规模较大的超限建筑工程,专家组由七人组成;
(四)特别复杂的超限建筑工程,专家组由七或九人组成;
(五)专家组组长由资深专家担任。
第九条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邀请有关专家组成。
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具备应用技术研究员或教授职称,具有一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科研、教学经验的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会由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技术审查会主要议程:
1.宣布专家组成员和组长名单;
2.专家组组长主持审查,听取勘察设计单位的汇报;
3.专家组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必要的质询,经研究讨论形成书面技术审查结论和技术审查意见;
4.专家组向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宣读技术审查结论并解释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会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要求开展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需要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承担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对建筑工程是否超限给予判定,并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判断依据和判定结论。
第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 应当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而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单位是否执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和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八条 超限建筑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具有超限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承担。
第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未按照本细则要求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超限判定或判定错误,导致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按照非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单位责令整改,视情节严重程度,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和〈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建设字〔20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参照简表
表1 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
结 构 类 型 | 7度 (0.1g) | 7度 (0.15g) | 8度 (0.20g) | 8度 (0.30g) | 9度 | |
混凝土结构 | 框架 | 50 | 50 | 40 | 35 | 24 |
框架-抗震墙 | 120 | 120 | 100 | 80 | 50 | |
抗震墙 | 120 | 120 | 100 | 80 | 60 | |
部分框支抗震墙 | 100 | 100 | 80 | 50 | 不应采用 | |
框架-核心筒 | 130 | 130 | 100 | 90 | 70 | |
筒中筒 | 150 | 150 | 120 | 100 | 80 | |
板柱-抗震墙 | 70 | 70 | 55 | 40 | 不应采用 | |
较多短肢墙 | 100 | 100 | 80 | 60 | 不应采用 | |
错层的抗震墙 | 80 | 80 | 60 | 60 | 不应采用 | |
错层的框架-抗震墙 | 80 | 80 | 60 | 60 | 不应采用 | |
混 合 结 构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 160 | 160 | 120 | 100 | 70 |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 190 | 190 | 150 | 130 | 70 | |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内筒 | 210 | 210 | 160 | 140 | 80 | |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内筒 | 230 | 230 | 170 | 150 | 90 | |
钢结构 | 框架 | 110 | 110 | 90 | 70 | 50 |
框架-中心支撑 | 220 | 200 | 180 | 150 | 120 | |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 240 | 220 | 200 | 180 | 160 | |
各类筒体和巨型结构 | 300 | 280 | 260 | 240 | 180 |
注: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其高度应比表内
数值降低至少10%。
表2 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三项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规则类型 | 简 要 涵 义 | 备 注 |
1a | 扭转不规则 | 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 | 参见GB50011-3.4.3 |
1b | 偏心布置 | 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 | 参见JGJ99-3.2.2 |
2a | 凹凸不规则 | 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 | 参见GB50011-3.4.3 |
2b | 组合平面 | 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 | 参见JGJ3-3.4.3 |
3 | 楼板不连续 | 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 | 参见GB50011-3.4.3 |
4a | 刚度突变 | 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按高规考虑层高修正时,数值相应调整)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 | 参见GB50011-3.4.3 JGJ3-3.5.2 |
4b | 尺寸突变 | 竖向构件收进位置高于结构高度20%且收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 | 参见JGJ3-3.5.5 |
5 | 构件间断 | 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 | 参见GB50011-3.4.3 |
6 | 承载力突变 | 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 | 参见GB50011-3.4.3 |
7 | 局部不规则 | 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或个别楼层扭转位移比略大于1.2等 | 已计入1~6项者除外 |
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当连梁刚度较小不足以协调两侧的变形时,仍视为凹
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
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3 具有下列2项或同时具有下表和表2中某项不规则的
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规则类型 | 简 要 涵 义 | 备 注 |
1 | 扭转偏大 | 裙房以上的较多楼层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4 | 表二之1项 不重复计算 |
2 | 抗扭刚度弱 | 扭转周期比大于0.9, 超过A级高度的结构扭转周期比大于0.85 | |
3 | 层刚度偏小 | 本层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层的50% | 表二之4a项 不重复计算 |
4 | 塔楼偏置 | 单塔或多塔与大底盘的质心偏心距大于底盘相应边长20% | 表二之4b项 不重复计算 |
表4 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1)
序 | 不规则类型 | 简 要 涵 义 |
1 | 高位转换 | 框支墙体的转换构件位置:7度超过5层,8度超过3层 |
2 | 厚板转换 | 7~9度设防的厚板转换结构 |
3 | 复杂连接 | 各部分层数、刚度、布置不同的错层,连体两端塔楼高度、体型或沿大底盘某个主轴方向的振动周期显著不同的结构 |
4 | 多重复杂 | 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复杂类型的3种 |
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2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
表5 其他高层建筑工程
序 | 简 称 | 简 要 涵 义 |
1 | 特殊类型高层建筑 | 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和高层钢结构规程暂未列入的其他高层建筑结构,特殊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及超长悬挑结构,特大跨度的连体结构等 |
2 | 大跨屋盖建筑 | 空间网格结构或索结构的跨度大于120m或悬挑长度大于40m,钢筋混凝土薄壳跨度大于60m,整体张拉式膜结构跨度大于60m,屋盖结构单元的长度大于300m,屋盖结构形式为常用空间结构形式的多重组合、杂交组合以及屋盖形体特别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 |
注:表中大型公共建筑的范围,可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说明: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山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专家委员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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