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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规定,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根据条例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
1、进行隔震设计的建筑一般是位于高烈度区或是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高烈度区一般是指8°、9°抗震设防区域;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是指对我国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十年左右(或更长一段时间)可能发生6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应重点加强监视和采取防御措施的,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确定性地区。
目前有12个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9个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另外还有一些省级自行确定的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2、进行隔震设计的建筑需要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正常的使用不能中断。
3、进行隔震设计的建筑还有一些是需要重点保护的人群使用的一些建筑。
4、进行隔震设计的建筑另外还包括一些国家鼓励、个人自愿的建筑工程。
来源:石上清泉7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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