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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2021年9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令744号《建筑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此类建筑抗震设防水准已提高为按本地区设防烈度地震作用计算并满足《基于保持建筑正常使用功能的抗震技术导则》的要求,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抗震设防水准已明显提高,是否还需按中震防发【2009】49号《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的通知》的规定提高本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
震防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按照中震防发〔2009〕49号的要求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或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要求,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均可认为是落实防震减灾法的重要措施。
同时,国务院令744号《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抗震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与《条例》相关的问题请咨询住建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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