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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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做关于《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的说明。

一、修订立法的必要性

唐山市处于张渤、华北平原两大地震活动断裂带之间,地质构造复杂,历史上曾发生过7.8级强烈地震,至今余震不断,防震减灾任务非常艰巨,国家于1994年把我市确定为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以来,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防御、地震应急三大体系的建设迈上了新台阶,某些领域的工作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原《条例》实施过程中暴露出制度设计等方面问题和缺陷,需要予以修改和完善;二是2014年国家将我市确定为创建国家防震减灾示范城市试点,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防震减灾文化建设和宣传教育以及完善地方立法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需要对原《条例》予以补充;三是与2013年7月1日施行的《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比较,原《条例》在体例和规范设计上存在较大差异,应作相应修改和衔接。

为提升我市防震减灾的综合能力,强化社会各界的防震减灾意识,及时对《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修订依据和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条例》共计7章55条,对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在遵循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突出地方特色,增强可操作性的要求,相对原《条例》做了四十余处修改。现就重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 关于名称和结构调整。在名称上,为与《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相衔接,突出服务淡化管理,《条例》将原名称“唐山市防震减灾管理条例”改为“唐山市防震减灾条例”;在结构上,将原《条例》中散见于各章的有关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的规定予以整合并补充完善,增设为第五章;在章节和条款设置上,由原《条例》的六章五十条调整充实为七章五十五条。

(二) 关于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为国家强制性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推广国家新兴抗震科技项目的应用,吸纳《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同时为合理消化钢铁产能,唐山作为钢铁大市应当鼓励和推广使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体结构,增加一款作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鼓励、支持、推广建筑工程应用钢结构、隔震、消能减震技术进行设计、施工和维护、使用。”

(三)关于对建设工程勘察行为的规范。建设工程勘察的目的是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确定场地类别,勘察结果对建设工程设计具有决定性作用,是确定抗震设防标准的基础。为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在第二十八条增设第七款,对工程勘察单位的相关行为予以规范。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补充。原《条例》在地震监测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的执行等方面,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在实施执法过程中发现,对一些妨碍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开展的行为缺乏制裁手段,影响了实施效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条例》对违反防震减灾标志标识管理规范、抗干扰设施或者地震监测设施建设要求、抗震设防要求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规定等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对法律责任的补充,进一步增强了管理规范的强制性,有利于提升我市的防震减灾能力和水平。

以上说明,请与《条例》一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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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由 发表于 2020年4月10日 13: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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